发表时间:2008-08-05 11:10:45 来源:华夏整形美容网(517mr.com)
通过整容变成了俏姑娘,欢喜之余给整形医院写了封感谢信。不料,医院公开此感谢信做宣传广告,致使未婚夫得知女友整形真相提出分手。
“公开感谢信是否侵犯我的隐私权?”来自安徽的小玲(化名)打进法律热线咨询。
2006年,已25岁的小玲连恋爱都没谈过,“就是因为自己长得不够漂亮”,小玲于是萌生整容的念头。
2007年3月,小玲经人介绍到武汉某整形医院进行整容。美白、隆鼻、割双眼皮等,花了近半年的时间“丑小鸭”变“白天鹅”。小玲对整形医院的整容医术表示非常满意。
2007年10月,小玲痊愈回家后,给医院写了一封感谢信并寄上一面锦旗。信中简单地介绍了自己以前自卑的心理和治疗经过,还写下了自己的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该医院收到来信,认为这是难得、生动的宣传广告,将感谢信原文打印、放大后在医院张贴。
今年2月,家里给小玲介绍了一个对象。经过半年的恋爱,两人准备8月结婚。不料,男友的亲戚来汉出差。无意间,在整形医院门口看到了小玲写给医院的感谢信。亲戚回去告诉了男友,男友认为小玲是个爱慕虚荣的女孩,当即要求分手。
随后,周围的人得知她与男友分手的原因后,对小玲嘲笑、讽刺、挖苦,这使得她的精神受到打击和刺激,无法恢复正常生活和工作。小玲要求该医院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律师观点】
正方:不造成侵权
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曦认为:公开感谢信不造成侵权。因为它是小玲的真实情况和感受,且出自小玲之手并自愿交给院方,院方张贴的是感谢信原文,既没有夸大,也没有缩小,更没有作任何评论。
反方:侵犯隐私权
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毅刚认为:医院侵犯了小玲的隐私权。隐私是指个人的私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隐疾、住所、电话等都属于法定的隐私范围。
院方的行为已经造成他人对小玲的愚弄、嘲笑、讽刺、挖苦,让小玲的精神受到打击和刺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明确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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