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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保险费为100元,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
二、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麻醉或颌面整形手术意外原因导致死亡的,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责任
终止;
2、被保险人因接受麻醉或颌面整形手术180日内以该次麻醉或手术为直接原因致残,保险人按中
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付比例及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接受颌面整形手术而发生下列并发症并符合其相关规定情形的,本公司按下列约
定给付并发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①.被保险人因接受颌面整形手术而在手术区域发生需要手术引流的严重化脓性感染的,本公
司给付保险金额的10%;
②.被保险人因接受颌面整形手术而发生手术区域皮肤溃破且溃破面积≥2cm2的,本公司给付
保险金额的15%;
③.被保险人因接受颌面整形手术而造成下巴歪斜、假体上移或者下移超过2cm其中之一的其
中之一的,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的15%;
④.被保险人因接受颌面整形手术而造成面部神经损伤至面瘫的,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的40%.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办妥保险手续、缴清保险费后、从麻醉记录单记载的
麻醉开始时间起,至手术结束后90天止。
四、责任免除: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2、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3、被保险人吸毒、殴斗、醉酒、自杀和故意自伤身体的行为;
4、非接受颌面整形手术所致的死亡、残疾或并发症;
5、因接受颌面整形手术所支付的医疗及其他费用;
6、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手术或不执行医嘱,擅自使用药物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7、被保险人未经手术医院同意而到在非手术医院另行求医;
8、不符合上述保险责任的其它情形。
五、无论被保险人持有几份本保险,本公司对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每次手术贰份为限,超过
部分无效。
六、本保险单在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前签发有效。
七、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需在5日内通知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理赔中心,并提供下列索赔材料:
1、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颌面整形手术治疗的病历记录、凭据和医院及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出具的术后治疗效果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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